[摘要] 本文结合深圳两位网友的来电咨询,为大家解析深圳深圳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征税的情况。
1.核定征收
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土地税: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
(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实行核定征收土地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土地税额 =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土地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将其相关资料提交登记受理窗口,登记办理登记审核无误后打印税费单,同意按照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代征相关税款的,登记直接代征税款,不同意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的,则按照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2.核实征收
纳税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等房产原值凭证,以及规定扣除项目及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土地税。即以存量房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规定扣除项目金额,按法定税率计征土地税。计算公式如下:
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税税额=额×30%
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税额=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税额=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税税额=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其中,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再持核实通知书由登记受理并代征税款,核实流程规定如下:
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核实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存量房转让《土地税扣除项目审核表》;
(2)房屋原值的凭证及规定扣除项目凭证;
(3)身份证明;
(4)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转让存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如营业税等税款由登记在代征税款时计算可扣减的税金。
未出具合法有效凭证,或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不一致的(房产转让法律文书规定受让方缴纳的除外),税务机关对有关申请可不予受理。
纳税人向登记提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税扣除项目核实通知书》,登记受理后代征相关税款。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 方丹晖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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