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案件成倍增加,出租人以未见到全部水电费票据、房屋污损、设备损坏等事由要求扣减租户押金等纠纷,是其中常见的一类。此外“二房东”转租、长期合同等纠纷也不少。法官对此一一拆招。
转租房屋需谨慎
小杨自房东黄阿姨处承租了一套两居室,租赁合同中约定未经房东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转租。但是小杨刚住了不到一年就因工作调动,想将房子转租出去,再在离单位近的地方租套房子,而且还能小赚一笔。
于是小杨偷偷与小周签订了转租协议,将黄阿姨的房子转租给了小周,并嘱咐小周房东不同意转租,小周要自称是小杨的亲戚糊弄黄阿姨。
不久,黄阿姨发现了问题,立即将小周赶出了房子。黄阿姨提出解除与小杨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小周也将小杨起诉,要求其赔偿自己违约金及搬家等费用。
法院认为,小周明知小杨不具备转租权限的情况下,应自行负担部分损失。本案中,小周因无法充分证明损失情况,法院仅判令小杨返还剩余租金。
法官提示,承租人在承租房屋之前应认真审查出租人的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对于无上述证件的二房东,更要倍加小心,转租时应查明转租人权限,并应及时取得出租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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