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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教你识别购房合同中的"五大霸条款"

中国新闻网  2015-09-29 10:36

[摘要] 相信大多数购房者在面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其实这种感慨也是源于购房者对购房条款的不熟悉。那么,如何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条款'呢?

 

10年痼疾成“行规”

对购房人有利条款被打“×”

这样暗藏不平等甚至违规条款的合同,已经在业内盛行了10多年,甚至直接被多个开发商称为“行规”。

“他们给的合同中都已经打印好了,我们不选也得选。”另外一位购房人向记者出示了完整的购房合同。记者将其和住建委官网上挂出的示范文本对比后发现,原本用于制衡开发商、保证购房人权益的条款,在开发商合同中直接被划上了“×”。

例如,在示范文本中原文为“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种方式缴纳税费”,其中包括3条。条是“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缴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这一条,在记者调阅的多个自住房、商品房合同中,直接被打了“×”。

但随后,还有第2条和第3条。其中第2条中约定,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代办费以及其他费用。

记者还注意到,有些开发商购房合同的这个条款中,增加了“此委托买受人不可单方撤销”字样。

原本合同中,对买受人有利的第3条约定,是说买受人可以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这些费用,而具体由业主自行缴纳哪项费用,都是由购房人和开发商协商。

关于协商的费用,记者在示范文本中看到了“契税”一项,但购房人实际拿到的、需要签字的合同中,开发商早就以打印格式选择了供暖费等其他费用,购房人根本没有选择契税的余地。

“不只是契税,一大厚本文件中,对我们有利的条款都被开发商划掉了。”这位从事律师行业的购房人说。

代收契税=无息贷款

逐利成条款修改阻力

昨日,在记者的陪同下,购房人小拨打了售楼处销售代理的电话。对方称,合同是“住建委审过的”,拒绝修改“代交契税”等不公平条款。

但记者从住建委获得证实,商品房合同只有备案制度,并不存在所谓的“审过”的程序。一位从事房地产行业10余年的业内人士说,开发商或者其代表之所以强硬拒绝修改合同条款,无非是为了“逐利”。

那对于开发商来说,代收契税有什么利呢?

“这笔钱在收房当天就可以交到开发商账户上,并且不受政府,开发商可以一直无偿使用到给业主办理房产证的那。”这位业内人士说。

按照冠华苑的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业主办理产权证的日子,是业主收房后的730天内,也就是近两年后。按照合同约定,业主需要在收房当天缴纳总房款1%、1.5%、3%三档不同金额的契税给开发商。但开发商却可以将这笔钱拖到为购房人单独办理房产证的前再缴纳到税务部门。在这漫长的两年中,这笔契税款就会被开发商当作“无息贷款”白用。

记者注意到,对于购房人来说,开发商所侵占的不仅仅是这笔费用两年内所产生的利息,而且还包括这两年的时间。如果不由开发商“代交”契税,购房人可以在收房、也就是确定期房面积之后就按照实际面积去缴税。按照现行规定,房屋交易再上市时,要符合“满两年”、“满五年”才能分别减税;而这个时间段,就可以从缴税那一刻开始计算。

“这也就是说,如果让购房人自行缴税,那么到了开发商能给他们办房产证的730天以后,购房人就能让房子以‘满二’的资格上市,免征全部的营业税;即使自住房有着5年后才能上市的规定,如果自行缴纳契税,到了开发商给办房产证时,也只剩下3年时间就可以上市。”一位区县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

截至记者发稿时,售楼处工作人员仍旧称合同条款“不可修改”。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了解到这一自住房项目合同存在的相关问题,市住建委官方网站提示,如果购房人委托开发商代办产权手续,购房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监督开发商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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