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三十日,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规定。
弹性就业者指的是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的弹性就业者。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问题。
弹性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缴款比率:不低于10%,不超过24%。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
据《意见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如不按协议规定时间缴纳住房公积金,将不能补缴。每一个公积金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都要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如果由于失业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将其个人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如果住房公积金连续三个月拖欠,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个人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集中封户。
对于提取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愿缴存协议提取个人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深圳市范围内住房贷款本息。
根据《意见稿》,灵活就业人员在深圳市购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单位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36个月;申请人家庭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意见稿,已在外地就业并自愿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深圳市户籍职工,如在深圳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