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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代表发表观点 房屋补偿不应成行规?

房天下论坛  作者:卢博林  2008-04-03 07:45

房屋补偿不应成行规

针对近期深圳部分楼盘调整价格,业主纷纷提出退房、补偿差价等要求的情况,昨天上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召集部分开发商的法律顾问,专门就此事进行了研讨。与会人员表示,开发商对购房者没有赔偿的法律义务,个别开发商基于维护客户关系做出的补偿不能成为业内的参照标准。

3月27日,本报刊出《万科、金地回应“补偿”问题》的报道后,几位金地梅陇镇二期的业主致电本报房地产投诉热线,表示欣赏万科对业主做出的补偿行为,同时认为金地也应该参照万科的做法对二期业主给予送装修的补偿。对此,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许权在昨天的会议上表示,只要开发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那么是否对购房者进行补偿完全由开发商自己决定。做出补偿是企业的个别行为,其他公司没有参照进行补偿的的法律义务。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违约、侵权,希望购房者通过仲裁、法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尹成刚说,房屋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存在一定风险,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不能将承担风险的责任推给另一方。房屋买卖同时也是一个合约行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有履约的义务,不能以所谓的房价下跌为由拒绝履约。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先,否则,补差价,送装修、管理费和车位等都不是合理诉求。尹成刚说,这一轮房价下跌引发的种种问题,说明了市场存在风险预警机制的缺失,但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开发商负责。

开发商代表观点集纳

万科地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颜雪明:

少数客户提出的退房或补偿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因为开发商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就没有赔偿的义务。

部分客户的房价缩水是一个客观事实,但这并非由开发商引起。和缩水是市场调整这一原因造成的后果。在市场向下调整的情况下,即使开发商没有对房子进行销售,客户的房产价值同样会缩水,如果市场平稳,即使开发商50%销售,房子的价值仍然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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