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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房地产企业预收楼款需缴企业所得税

房天下业内论坛  2008-06-04 08:05

福田刘先生来电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的楼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产品预售收入,其预计利润率统一暂定为20%;在我市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产品预售收入,其预计利润率统一暂定为3%。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内。

龙岗周小姐来电咨询:公司与某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计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798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标准调整为116394元(含116394元,标准自2008年4月21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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