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对恋人共同和房地产公司签合同买房,房产证上为两人名字,实际出资人则为男方。之后,两人关系结束,出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手续,房屋归其一人,近日法院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一对恋人共同和房地产公司签合同买房,房产证上为两人名字,实际出资人则为男方。之后,两人关系结束,出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手续,房屋归其一人,近日法院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领房产证后恋情结束
据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深圳南山区的原告李先生(化名)和被告戴女士(化名)2007年3月相识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当年11月24日,二人作为买受人与广东鹤山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鹤山沙坪一套房,建筑面积为72.72平方米,2008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签合同后的次日,原被告二人签署《声明》,文中被告称该套商品房由男朋友出资金买的,今后由其男朋友处理,任何人无权分享此房屋。
此后,原告先后两次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合计为房屋全款。2008年10月28日,房屋所在小区管理处书面通知原告收楼。2009年11月23日,被告领取了此套房的房地产权证,原告领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二证载明该套房共有权人为原被告。原告有该房钥匙,物管费也由其支付。2009年12月,原被告的男女朋友关系结束。
李先生称,后来两人感情产生矛盾,女方不愿付房款,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拒。因此,他诉至法院,鹤山市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此起房屋权确认纠纷一案。开庭时,被告辩称:“此套房是原告自愿出资,赠送与我一起购买的,是作为以后与我一起生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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