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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有朋出租商铺反成被告 反诉房客讨违约金58万

中国法院网  2010-10-21 10:52

[摘要] 苏有朋出租商铺反成被告,反诉房客讨违约金58万!因承租苏有朋的朝外商铺后,被告知不得从事经营活动。10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先生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房屋的者影星苏有朋、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

苏有朋出租商铺反成被告,反诉房客讨违约金58万!

因承租苏有朋的朝外商铺后,被告知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0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先生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房屋的者影星苏有朋、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苏有朋的代理人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82380元。

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今年7月20日,先生和苏有朋、时代之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苏有朋将其的一套朝外商铺出租给先生,租赁用途为商业。合同签订后,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装修等费用296026.8元。

装修完成后,先生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不予注册登记。

先生认为,苏有朋在大陆购房时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对台湾人士购房的相关规定,且时代之家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明熟知上述规定,而二者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我作出提示,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苏有朋返还房屋租金87357元、押金58238元,同时要求二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6026.8元。

次开庭时时代之家提出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鉴定,经过比对,合同上的公章和在工商管理局备案的单位公章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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