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关于房产归属的三大颠覆性条款,成为每一个有房、已婚人士关注的热点。它为什么能引发如此大范围的争议,这个司法解释有什么,又有什么改变呢?本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大学法学院陈晋胜教授
婚姻法拟出新规,其中关于房产归属的三大条款成为关注热点——
本报调查:女方大多闹心,男方大多顺心
日,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关于房产归属的三大颠覆性条款,成为每一个有房、已婚人士关注的热点。它为什么能引发如此大范围的争议,这个司法解释有什么,又有什么改变呢?本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大学法学院陈晋胜教授,针对审判实践中房屋权认定难的这个争议焦点,对各房产认定情形规制予以解读。
解读
婚前买房归首付的一方
“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
【案例】小张(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5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两成即10万,贷款40万。婚后,小张与小李(女方)双方共同还贷20万,还剩20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时如果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0万系小张个人财产,20万未偿还贷款也是小张个人债务,已一起还了的20万贷款则是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房子和剩下的20万债务是小张的,小李能拿回自己分摊的10万现金和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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