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说法:查封房屋的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因查封导致无法履行的,业主需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居间房屋买卖合同时负有核查物业产权信息并如实告知买方的义务,如交易双方均知晓房屋处于查封状态,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示并约定解除查封后办理交易手续。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22日,经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买方史先生与卖方吴先生达成《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以54万元购买吴先生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屋,合同约定买方签约时支付定金2万元,1月27日前首期款9万元,余款按揭支付。卖方须于签约后20日内自行赎楼完毕,双方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且卖方赎楼完毕之日起3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任何一方违约需按成交价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史先生如约支付吴先生定金2万元,了首期款9万元,并向银行递交了按揭申请资料,但吴先生迟迟未能完成赎楼。2010年4月2日,史先生委托律师催告吴先生履约,但已无法联系到吴先生,后经查询得知涉案房屋在签约之前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
2010年4月29日史先生委托本律师以吴先生、中介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8万元并返回定金2万元。
(该案例由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搜房律师团律师张茂荣提供)
一审结果:
起诉后,中介方找到了吴先生,请求与史先生和解,鉴于中介方在本次交易中的失职行为及吴先生房屋已被查封无履行能力的现状,史先生要求中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介方被迫同意。2010年9月8日经深圳市福田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被告吴先生于2010年10月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史先生8.8万元(包含2万元定金),双方债权债务结清;
2、如被告吴先生不能按照前述条款履行义务,则向史先生赔偿10.8万元,并返回定金2万元;
3、中介方对被告吴先生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吴先生仍未能还款,且再次失踪,史先生于是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介方赔偿全部损失,中介方叫苦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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