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籍男子胡先生花7.38万欧元,为女友小姐购置了房产;5年后双方分手,购房款该不该返还给胡先生?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福田法院认为小姐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小姐返还胡先生7.38万欧元。小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外籍男子胡先生花7.38万欧元,为女友小姐购置了房产;5年后双方分手,购房款该不该返还给胡先生?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福田法院认为小姐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小姐返还胡先生7.38万欧元。小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状告前女友索要购房款
今年44岁的胡先生是荷兰籍华人,据其诉称,6年前他在深圳和当时才22岁的湖北女子小姐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
次年小姐进入大学进修,但其读书期间并无经济来源,其学费和生活费都是胡先生负担。在此期间,小姐要求胡先生给她买房,并表示如果双方分手,财产一定返还给胡先生。
胡先生于是在深圳购置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小户型。因为他是外籍人士,为了购房手续更方便,于是他将该房产登记在小姐名下。
前女友称是“赠与行为”
一审开庭时,小姐辩称:涉案的7.38万欧元并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属于婚前财产赠与。她和胡先生原是情侣关系,涉案房产也是胡先生自愿赠送给她的,她也表示愿意接受。男女恋人婚前或同居期间因爱慕而赠与对方车辆、房产是常有的事,也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因为当事人不能结婚,就否定这一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再说双方赠与并没有约定附加条件,胡先生也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一定的辨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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