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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你家房子计税参考价? 7月11日起可网查

深圳报业集团  作者:董超文  2011-06-30 08:45

[摘要] 想知道你家房子计税参考价吗?7月11日可登录规划国土委网站查询,如果是出售家庭住房,还可能。

7月11日可登录规划国土委网站查询

如果是出售家庭住房,还可能

从7月11日起,我市将对二手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市规划国土委和市地税局,昨日联合举行网上在线交流活动。

有关人士表示,自7月11日起,市民可凭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房地产权证号,通过市规划国土委门户网站或市地税局查询交易房产计税参考价格。

三种情况按核定方式征个税

市地税局三处的李鸿伟介绍,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方式征收: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3.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核实通知书)手续的。按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

纳税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等房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他介绍,二手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是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其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和标准,是根据房地产估价理论,综合采用市场比较法和统计学方法,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采用批量评估技术评估得出。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且属于家庭住房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至于开征的时间7月11日,有关人士表示,是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而不是向房地产权登记递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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