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8月13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上午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就其中重点条文采访了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先生。
2011年8月13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深圳房天下时间采访了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先生。作为房天下律师团成员,张律师就房屋赠与条款(《司法解释》第6条)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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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后果:
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房产赠与人在同居前或婚前承诺赠与的,在房产过户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有权反悔而不予赠与!
实践问题:
生活中经常有男方以将自己房屋赠与女方为条件,要求与女方同居或结婚的情况,谨慎的女方还要求与男方签订赠与合同,但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是签订了赠与合同,只要没有完成过户,男方也有权在同居或婚后反悔,女方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过户的也不会打赢官司。
该《司法解释》为以送房子为诱饵的骗色男反悔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警示女方不要轻易相信房产赠与的承诺而与男方同居或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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