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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小三"可选婚姻财产公证 公证婚前婚后都可

深圳报业集团  作者:雷丹  2011-08-30 08:27

[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咨询婚姻财产公证增加了1/3,公证员支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咨询婚姻财产公证增加了1/3,公证员支招——

财产公证:婚前婚后都可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落地”半月有余,其中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出钱买房配偶没份等条文引起激烈争议,让很多已婚女性或准新人们多了几分沉思熟虑,甚至有了“防患于未然”的念头。日前,记者从深圳公证处得知,这半个月来咨询婚姻财产公证或房产产权公证的电话增加了1/3,且以女性居多。

婚前财产公证女人更“紧张”

昨天,一对准夫妻走进了位于兴业银行大厦的深圳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年轻女孩坦言,“半年前,男朋友买下了位于龙岗的一套婚房,购房合同上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们商量好了,约定这套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准夫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以前多半是男方主动提出,现在较积极的则是女方。

从深圳公证处反馈给记者的信息获悉,近年来,婚前财产公证中绝大多数离不开房子。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男性占到了咨询婚前财产公证的较大比例,但在该法生效后,前往咨询的女性人数较以前有所增加。

“司法解释一出,关于婚姻财产公证的咨询增加了1/3”,对此公证员表示,“婚姻财产公证,是两个人甚至是两个家庭的事,双方的协商需要一个过程,未来进行婚姻财产公证的人肯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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