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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丈夫偷卖掉名下房产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解放日报  作者:栾吟之  2012-10-11 11:45

[摘要] 女士和丈夫因感情不合打起离婚官司,可在案件审理期间,女士发现丈夫竟偷偷将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同事冯女士。女士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种种迹象表明此举是丈夫与冯女士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女士和丈夫因感情不合打起离婚官司,可在案件审理期间,女士发现丈夫竟偷偷将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同事冯女士。女士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种种迹象表明此举是丈夫与冯女士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回放】

据悉,女士和郭先生在31年前登记结婚。1995年,郭先生获得一套位于黄浦区的老式里弄房子。之后,该房屋被登记在郭先生一人名下。2009年,因两人感情不合,女士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要求离婚的诉请。去年,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案件审理期间,女士得知,作为离婚案件诉讼标的之一的那套老房子已被丈夫偷偷卖给他的好友冯女士。女士认为,丈夫将房屋低价卖给冯女士,是两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她将丈夫和冯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然而郭先生辩称,该房屋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与妻子无关。冯女士是自己的老同事,在一次同事聚会上,冯女士称要给自己在黄浦区工作的女儿买房,所以才看中了这套房子,而且双方交易的价格也符合市场价。而冯女士也称,他得知郭先生想卖房后,经过实地看房才决定买下,因房屋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所以就认为不需要征得女士同意。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估价单位对系争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42万元。经查,冯女士购房的总价款为85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

据悉,法院认为,郭先生在离婚期间为转移财产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冯女士则明知郭先生与女士是夫妻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由郭先生一人签订、房款由郭先生一人收取、房屋交接与郭先生一人完成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屋,两被告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损害女士的利益,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收取的房款应返还冯女士,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郭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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