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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5年禁建楼堂馆所 清理领导干部用房

新京报  2013-07-24 11:48

[摘要] 各地区新建、调整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中办、国办要求全面清理领导干部用房,9月30日前要将落实情况上报各地区新建、调整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新京报讯即日起,各级党政机关须按照原国家计委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比对”用房规模,如超标,须腾退,并于9月30日之前,上报腾退结果。楼堂馆所建设、装修,都要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各地区新建、调整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濮阳县违规、超标修建的县委、县政府楼。

濮阳县违规、超标修建的县委、县政府楼。新华社发布

新京报讯即日起,各级党政机关须按照原国家计委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比对”用房规模,如超标,须腾退,并于9月30日之前,上报腾退结果。楼堂馆所建设、装修,都要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昨日,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已批准未开工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通知》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此前,一些政府以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起超标豪华楼。对此,《通知》提出四个“严禁”: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昨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过程中,发现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存在审批不规范、建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通知》针对技术业务用房等,制定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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