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房企业再融资政策轮廓已越发清晰。9月9日,记者从接近层的知情人士处获悉,就在上周,在与发行部协商之后,证监会上市一部已正式致函沪深两大交易所,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提交相关报告提出了具体的申报要求。
涉房企业再融资政策轮廓已越发清晰。9月9日,记者从接近层的知情人士处获悉,就在上周,在与发行部协商之后,证监会上市一部已正式致函沪深两大交易所,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提交相关报告提出了具体的申报要求。
据知情人士透露,“相关涉房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应提供专项自查报告和中介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至于需要提交专项核查报告的范围,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涉及用地专项核查,相关范围确定为在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期间,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或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
而另一类则涉及商品房开发专项核查,相关范围确定为在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期间,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商品房开发项目或重大资产重组置入商品房开发项目。
该知情人士称,属于核查范围的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交许可申报材料时,同时分别提交涉及用地,涉及商品房开发的专项核查报告,纸质和光盘均一式两份。
“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时提示,相关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核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该知情人士表示。
其中,在涉及用地的专项核查报告中,涉房企业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提供的企业土地综合信息,出具是否涉及闲置用地和炒地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
“届时,证监会会在受理公司许可后将公司专项自查报告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转交国土资源部。”该知情人士称。
至于涉及商品房开发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企业在报告期内(近三年及一期)的商品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自查报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对于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检查认定的,证监会将在受理公司许可后,将公司专项自查报告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转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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