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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处理农村历史违建仅剩4月 小产权房能转正?

深圳新闻网  2014-12-05 08:22

[摘要]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年4月1日起实施,预计一年内完成。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年4月1日起实施,预计一年内完成。截至目前,试点工作已近8个月,试点时限进程过半。不过记者发现,仍然有些当事人对处理办法中的诸多细节不清楚。

为帮助参加试点处理的当事人进一步了解试点工作,下面从几大关键问题着手,在处理的范围、处理程序、如何完成确认、如何获得红本等方面,为读者描绘清晰的处理路线图。

据悉,本次列入试点范围的暂有13个单位,分别是南山区的西丽街道新围社区,宝安区的沙井街道共和社区,龙岗区的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和南岭社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光明新区的公明街道下村社区,坪山新区的坑梓街道、坪山街道六和社区,龙华新区的龙华街道清湖社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大鹏新区的南澳街道新大社区。

上述单位已申报的历史违建(含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总计27,667栋,其中已按要求进行申报的历史违建21114栋,2009年后已灭失的历史违建717栋,其余建筑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补充公告后进行补申报。

关键点1

哪些违建要申报处理?

不管能不能“转正”,试点区内2009年6月2日前的违建一律应申报,不申报的违建,将面临拆除或没收

进入试点的历史违建就有可能得到“确认”,转为合法建筑,纳入规范管理。不过,既然是“历史”的违建,这里的“历史”是否有一个时间界限呢?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实有个时间节点——2009年6月2日,即2009年6月2日以后的违法建筑,都不纳入此次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近5年内所建的违法建筑,根本无望在此次试点中“确认”,也不能办理各类处理手续。

为何选择2009年6月2日这个时间节点?据介绍,这源自《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法律规定,2009年6月2日以后建的违法建筑属于新增违建,不属历史违法建筑范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试点范围”与“确认范围”不完全一致,要注意区分。根据《实施办法》章第二条,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需要强调的是,“不予处理确认”表示不会给予“确认”,并不表示其不在试点范围内,“上述违建虽然不能确认,但应当申报,其中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还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临时使用管理。

根据《实施办法》第六章,如果在试点范围内的历史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普查工作要求,向历史违法建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在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个月。如果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3个月后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期间,该违建内居住或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迁出。

按照规定,试点范围内的历史违建类型既包括住宅类,也含生产经营性、商业类,以及公共配套类等各种用途。

关键点2

处理程序有哪几步?

分四大步纳入试点范围后,具体如何办理一整套处理程序,需要上交哪些资料,是目前各当事人为关心的,这里一一进行疏理。基本流程是:当事人申报——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查违审查并分类处理——依法登记或者拆除没收、临时使用。

大步:当事人申报

注意事项1:按时间节点,不多报也不瞒报。

按照《决定》,历史违建的当事人或管理人应当按要求对相关建筑进行普查申报。不过,申报范围必须是2009年6月2日前的历史违建,这里不要心存侥幸,不要瞒报也不要多报,因为申报资料后期相关单位会根据航拍图、卫星资料、组织证明等严格审查。

注意事项2:申报时没封顶的建筑怎么办?

按照《决定》要求申报的建筑,除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外的、符合原村民建房标准、总面积不足480平方米的私宅可以办理复工手续,按《实施办法》处理;其他情形的继续按现状封顶,再依照《实施办法》处理,但如果不封顶还擅自加建、续建的,整栋建筑都不会予以处理确认。

第二大步:街道办事处初审

初审内容:当事人身份确认、建设时间核查、原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核查、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核实等。

申报人提交资料: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同意征地或者转地且不再需要政府支付征转地补偿、与所申报的违建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自行理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其他可证明相关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简而言之,这些材料表明,申报材料审查确认后,其本身存在的经济利益纠纷由当事人自己解决)。

注意事项1:如果申报违建权属关系复杂或者有其他纠纷怎么办?

a.如果申报人是多人共同申报,那么共同申报人应该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与历史违建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自行清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b.如果历史违建已私下进行买卖,若买方是非原村民,而卖方是原村民。如两人私下达成协议,为得到确认,由原村民去进行申报。

但若后期原村民违背私下约定,占用该建筑,这些法律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般而言,确认后法律只保障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利益,买方可能面临损失。

c.权属关系确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测量机构等相关利益人,在现场测量分宗定界,但如果有争议的,由异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后依法律途径解决分歧再走后续程序。

注意事项2:三个时间(15日+15日+10日)

即分宗定界的测量机构要在15日内,出具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报告及《分宗定界及权属关系调查表》等资料,在历史违建所在社区公布10日。

注意事项3:如有地质灾害危险可能得不到确认

即初审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有地质灾害威胁的历史违建,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整改,并请正规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相关历史违建的地址灾害危险未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前,相关建筑不予处理确认。

第三大步:区查违办审查及处理

轮审查及处理:

区查违办在收到街道办事处移送的材料后,展开轮审查,如材料齐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述处理行为。主要分三类,一是不属于处理范围的,直接书面答复申报人;二是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建设的住宅类违建,和1999年3月5日后非原村民所建违法住宅不予确认;三是,除上述两项之外,向规划国土部门发出征询处理意见函。

注意事项:第二类不予确认的违建怎么办?

非原村民所建违法住宅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办理临时使用。而如果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建的违法住宅,两部分拆分开按不同适用方法处理。而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建设的住宅类违建,在不能处理确认的同时,也没有办理临时使用的渠道。

第二轮审查及处理:

规划国土部门在收到区查违办征询意见函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书,其中包括可确认的违建应补缴的地价金额(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而区查违办根据上述意见书开展第二轮审查并做出处理。主要也分三类:一,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或没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实施;二,如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核发《简易处理通知书》,违建当事人按要求缴清地价和罚款,即可在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视为已确认;三,其他情形的,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知当事人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并向区查违办提交相关凭证,如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向环保、工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发出案件处理征询意见函。

注意事项:已列入旧改的违建怎么办?

根据上述规定,已列入旧改拆除重建计划的违建由于行将拆除,不需办理消防等手续,也无需再进入后续核发确认通知、产权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只需按《实施办法》缴纳地价和罚款即可视为确认。不过,前提是,该违建不在依法该拆除没收之列。此外,其他的依法批准的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项目中确定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也参照这个方法处理。

第三轮审查及处理:

根据第二轮审查后的各方意见,区查违办进行第三轮审查及处理(其中环保、工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出具处理意见)。主要分两类,一是在房屋安全通过审查后,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已整改合格的,出具《拟确认通知书》,并附上罚款、地价、鉴定费用等费用缴纳通知书,转辖区街道办事处送达。二是如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也无效的,或者位于基本生态线内不能留用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做出拆除或没收处理。

注意事项:

《拟确认通知书》有效期为1年,当事人应在这个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并及时到区查违办办理《确认决定书》。

第四大步:

当事人接受分类处理办理相关手续

在区查违办做出上述“拟确认“、“简易处理”、拆除或没收、不予确认等处理结论后,历史违建当事人或管理人按相关规定程序接受处理。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或管理人缴纳罚款、地价、鉴定等费用后,申报人持《拟确认通知书》、缴费凭证,到区查违办申请办理《确认决定书》。区查违办应当在申报人提交前款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决定书》。随后,申报人应当持《确认决定书》向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即取得所谓“绿本”。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进一步办理“红本”。

如果有当事人或管理人不愿意缴费并获取产权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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