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昨日,国务院法制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室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省级地方政府及部分城市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在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便利。
同时,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和便利。
在持证人登记为常住户口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类城市制定条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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