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记者从新一期 公报获悉,经过两年多时间的酝酿,《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个人未分类或被罚50或100元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后,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表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同时,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其中应当有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他们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若单位或者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而生活垃圾收集企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此外,《办法》还提出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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