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0月1日起,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个人可申请贷款额度从现行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从现行的补贴变为按吸纳户籍人员就业人数分档发放补贴。这是我市出台的《深圳市人民 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内容。
从10月1日起,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个人可申请贷款额度从现行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从现行的补贴变为按吸纳户籍人员就业人数分档发放补贴。这是我市出台的《深圳市人民 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内容。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深圳市人民 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加大创业扶持补贴力度、提升创业服务水平等方面推出系列举措,构建起新一轮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扶持体系,将为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强力支撑。亮点内容包括: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国家限制类行业除外)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从现行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初创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期限长不超过2年。对展期和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创业场租补贴适用范围扩大
自主创业人员享受场租补贴的经营场所范围从 主办或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扩大到创业孵化载体外。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 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 主办、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税务登记证和经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年6000元、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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