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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能尽快将商铺租给他人,谋取更高的租金,广州一名女房东故意不收取原租客的租金,反而恶意起诉对方拖欠租金欲收回商铺。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驳回该房东诉求。
为了能尽快将商铺租给他人,谋取更高的租金,广州一名女房东故意不收取原租客的租金,反而恶意起诉对方拖欠租金欲收回商铺。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驳回该房东诉求。
2013年1月5日,女房东廖某与租客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廖某将其的二层商铺租赁给某经营餐馆,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还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以季度形式收取,按2013年1月、4月、7月、10月4个季度交付。合同签订后,廖某在月初会到某店铺收取租金,双方合作很顺利。
但从2013年7月起,廖某一直没来收取租金,某多次打电话给她催促,廖某也依然迟迟不来。原来,一家银行看中了廖某的商铺,想承租开办金融网点,其给出的租金远远超过某现在承租的租金。廖某便想赶走某,将商铺租给银行。但廖某和某签订了合同,不能轻易违约,否则她要赔偿某的损失。为此,廖某便耍起小聪明,想到合同约定了迟交房租10天,他可以解除合同。廖某便以自己没空为由一直不去。10天后,廖某以受害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声称某延迟交房租,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和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且某迟延交租并非是其自原因所致,某主观上没有拖欠租金的恶意,廖某以某迟延交租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铺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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