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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能否在房产交易中引入反悔权?在今年的深圳“两会”期间,陈国红等8名市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在房产交易中引入反悔权的建议》。日前相关部门做出答复。
能否在房产交易中引入反悔权?在今年的深圳“两会”期间,陈国红等8名市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在房产交易中引入反悔权的建议》。日前相关部门做出答复。
问题:
房市“反价”“悔约”层出不穷
去年以来,深圳新房、二手房房价涨幅领跑。买方或卖方因各种原因“反价”(即提价),“悔约”的情况也层出不穷。“反价业主带彪形大汉抢合同”、“反价不成二手房业主毁坏房屋”、“业主悔约交易双方大打出手”等新闻纷纷见诸报端。
市代表陈国红认为,这些现象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也搅乱了房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在他看来,“反悔权”的制度的倡导与定立,是我国在全球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与国际制度接轨的一种表现。房地产消费如果启动“反悔权”,也可以保护房地产消费理性行为。
代表建议:
下定金到签合同一周的时间为“反悔期”
陈国红建议,深圳可行使地方立法权,对于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规定“反悔权”。陈国红认为,在现实交易中,消费者可能因为现场气氛或者语言的鼓动而冲动购房,当有了“反悔权”,消费者可以理性退房并冷静检讨自身消费行为。
陈国红表示,如果限定条件不细,反悔权条款的确可能被不法利用,比如的供不起楼就打着“反悔权法”吆喝着退房;买房的人需要资金做另外的,于是“反悔”要求退房以赢取现金流;竞争对手故意挑刺,“购房-挑毛病-退房”等等类似的事件会扰乱市场的秩序。在他看来,一定要对“反悔时间段”做好界定。根据目前签合同的流程,从下定金到签合同一周的时间作为“反悔期”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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