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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工会起诉宝能损害股东利益 法院已受理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7-05 13:09

[摘要] “这是的交易日,也是惨的交易日”——这不是狄更斯说的,也许这应该是今天(7月4日)持有万科A的27万股东对没持有万科的股东说的。这个交易日,“好”在A股全线反弹,沪指大涨1.91%,冲到3000点关前;“惨”的是,万科A还是跌停了,至少在复牌第没有奇迹出现。

“这是的交易日,也是惨的交易日”——这不是狄更斯说的,也许这应该是今天(7月4日)持有万科A的27万股东对没持有万科的股东说的。这个交易日,“好”在A股全线反弹,沪指大涨1.91%,冲到3000点关前;“惨”的是,万科A还是跌停了,至少在复牌第没有奇迹出现。

也许正因为如此,今日各方进行了更为激烈的搏杀。记者注意到,今日下午据新浪财经消息,刘元生向证监会等7部委发送了对华润、宝能的举报信;华润随即称举报信中的内容系造谣;今日晚间记者得到消息称,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公司损害万科股东利益,起诉已获法院受理。

刘元生质疑华润宝能内幕交易 华润称造谣

截至今日收盘,万科A仍然保持了开盘时的姿态:“一”字跌停,全天成交额为9382万元,换手率仅有0.04%。

正是因为万科A跌停,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日围绕万科出现的各方“搏杀”更趋激烈,其中值得一提的有三件事:

,今日16:40,据新浪财经消息称,有万科“股神”级股东之称、一直缄默不语的刘元生向证监会等七部委发举报信,对华润、宝能提出5点质疑:

宝能系与华润到底有多少合作项目?双方到底有多少重大利益关联?双方在哪些事项上达成了一致行动的交易?

宝能与华润是何时在万科大股东地位问题上开始谈判交易?先后达成过哪些默契与协议?

双方对深铁重组联手出尔反尔,背后有何阴谋?

隐瞒双方达成大股东易主的秘密协议,是否已明白无误涉嫌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多个迹象表明宝能用于收购的资金来自不合规的银行资金,用于收购的主体故意规避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请问宝能是不是利用违法资金和不合规主体收购并控制上市公司?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宝能方面核实情况,宝能方面表示还不知道举报信存在,届时开会研讨再准备回应态度。万科方面称,这是股东个人的行为,不牵扯万科公司的立场。

第二,今日18:26,华润集团官方微信号刊发了一则题为《6·17万科重组预案是否获通过?法学论证会形成了的法律意见书》。

华润集团在文中称,7月3日,国内13位法学召开了“万科股权争议论证会”,就董事会决议效力、一致行动人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研讨会形成的4点法律意见中,前两点意见颇为引人关注:

独立董事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及《万科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6·17董事会决议实际上并未有效形成,按照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就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以及迄今为止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暂无证据表明华润公司与宝能公司应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今日19:42,据网易财经消息,华润集团发表声明称:今天,华润注意到网络媒体上有署名人士为万科自然人股东刘元生的实名举报信。本公司在此严正声明:举报信中提及的相关内容,华润已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机构做过汇报和沟通,有关信息已向公众披露。该举报信中的揣测、臆断及造谣中伤,已构成对本公司声誉的负面影响。华润将对刘元生先生采取法律行动,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华润的声誉。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注意到,上述3则消息虽然在网传甚广,但信源大不相同:刘元生的举报信一事,截至目前万科和刘元生本人都未给予公开回应;华润所说法学论证会一事,是华润官方微信公布的;而华润称将对刘元生采取法律行动一事,仅由网媒披露,截至目前,华润官网和官方微信均为见到对此的正式说法。

同时,据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今日(7月4日)晚间获得的消息,据万科内部人士消息称:万科工会起诉宝能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万科工会起诉宝能损害股东利益 法院已受理

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显示,万科工会起诉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法院认为,该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登记,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

查阅万科公告得知,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宝能旗下持股万科的主体,且是一致行动人关系。

此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报道,7月2日中午,中证中小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通过中证网发表声明称“中小者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 投服明确表示:“呼吁广大中小者,珍视自己的股东权利,积极行动起来,做积极股东、理性股东,通过自己或委托他人,行使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和表决权等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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