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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通知规范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行为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21-10-14 16:33

[摘要] 各从事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认真贯彻学习,积极推广、应用《从业规范》,在房地产租赁居间业务活动中以《从业规范》规定为准绳,自我规范,标准服务,不得出现本规范附件《深圳市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不良行为清单》内所列行为,严重者将列入行业黑名单。

关于试行《深圳市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的通知

深房中协字【2021】18号

各会员:

为贯彻国家“租售并举”定位,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并经行业征求意见,现形成《深圳市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从业规范》(以下简称“《从业规范》”,详见附件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行业试行。

各从事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认真贯彻学习,积极推广、应用《从业规范》,在房地产租赁居间业务活动中以《从业规范》规定为准绳,自我规范,标准服务,不得出现本规范附件《深圳市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不良行为清单》(详见附件2)内所列行为,严重者将列入行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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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期间,欢迎我市从事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反馈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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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3545354-620(朱小姐)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从业规范(试行)

章总则

条为规范深圳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住房租赁服务,是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向消费者提供住房租赁代理、居间服务的相应活动。

第三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及本规范,自觉接受行业自律。

第四条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自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有权对我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从业信息、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协会秘书处具体受理、调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从业行为具体规定

第五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及行业自律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与住房租赁居间业务相关的事项,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公示投诉电话及协会秘书处投诉渠道。

第六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有关要求,对我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下辖经纪人员实行全面实名登记,统一持牌服务。

经纪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居间服务过程中,应当持有效的《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服务牌》,并主动向服务对象明示。经纪人员应在名片上注明星级服务牌号。

经纪人员新入职、更替、离职和注销的,及星级服务牌面所载信息及注册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应于30日内通过协会综合服务系统如实登记、更新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计入本人及其所在机构不良行为。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确保下辖经纪人员如实登记、更新从业信息,据此履行对其日常租赁居间服务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并为其在职其间职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已备案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实名登记经纪人员方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经纪人员在各渠道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并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不得宣传有悖行业公平竞争的广告。

第九条我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出现本规范附件《深圳市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不良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不良行为清单》)内所列行为,严重者将列入行业黑名单。

行业黑名单的认定、处分及异议参照《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自律惩戒

第十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违反本规范第二章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整改的记入该机构或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抄送相关征信机构。

第十一条触犯本规范第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以下惩戒:

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宣传有悖行业公平竞争的广告,首次触犯者,一经核实将给予禁业一个月处分;再次触犯的,给予禁业三个月处分;第三次触犯的,直接吊销该人员星级服务牌,并依《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规定,对被吊销人员两年内禁止从业。经纪人员被禁业及吊销期间,任何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聘用。一经发现违规聘用被禁业或被吊销星级服务牌人员的,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处以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惩戒,自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予申请星级。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下辖经纪人员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宣传有悖行业公平竞争广告的,机构应配合协会责令违规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整改,停止违规行为,撤销所发布信息。机构已配合协会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或机构责令后该人员虽未整改但机构已马上辞退该违规人员的,则不对该机构进行处分;否则应依《不良行为清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记入机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及自律惩戒结果,在协会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为2年,2年期满后不再对外公示,转入历史资料在后台保存。“行业黑名单”除外,依“行业黑名单”行为对应的禁业时间而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协会秘书处在做出自律惩戒决定的,于7个工作日内向违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出《自律惩戒通知书》。

自律决定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满的,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律惩戒决定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经核实发现自律决定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的,协会秘书处可撤回惩戒及相关公示信息。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自异议期满或协会秘书处做出驳回申诉决定之日起,自律决定生效,并在协会平台对外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本规范的修订,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建议,报理事会审定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住房租赁经纪行业不良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通知规范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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