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21日),罗湖区发布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这份意见稿是对《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全面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罗湖区城市更新管理工作。
文件内容划重点如下:
加强对项目的稳控力度
为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稳控力度,减少因城市更新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具有以下情形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新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拆除重建类旧住宅区及混合旧住宅区项目、城中村项目;
● 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但在拆迁补偿、回迁安置等方面,发生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项目;
● 区委政法委(维稳办)、区信访局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项目。
容积率超2.5城中村仅综合整治
此前罗湖就曾发布通告,内容为:对于现状容积率超过2.5的城中村、旧屋村,除因落实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外,应审慎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颇有“收紧城市更新”的意味。
新发布的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对于现状容积率超过2.5的城中村、旧屋村,除了落实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对片区的产业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除回迁房以外的新增建筑面积全部用于产业发展或其配套用房的两种情形外,原则上仅进行综合整治。
加强产业监管,落实自持物业要求
对更新后形成的属于发展产业的办公、研发用房用途的建筑物需以保证产业规划落地为前提,对受让人资格进行限定。
建筑物转让限制的规定将在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
加强对涉产业项目的引导监管
优先推进:对有助于推动落实市、区政府重点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对城区发展有其他重大意义等情形的项目。
不予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更新方向与市、区两级规划严重不符且项目实施不利于城区发展,以及其他不能满足公共配套需求或项目实施不利于城区发展等情形的项目。
限制项目股权变更、严控炒卖项目
强调城市更新项目自确认实施主体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让项目。
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中应载明限制项目转让的约束性条款。
不得擅自启动城市更新活动
该规定与此前年初罗湖区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精神一致。
未经辖区街道办事处报区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启动城中村、旧屋村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前期活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不得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取消其参与罗湖区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并可取消项目在 3 年内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资格。
完善计划清理制度
对可以调出计划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符合下列情形且属非政府原因的,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 自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的;
● 自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
● 更新前为单一权利主体的,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 更新前为多个权利主体的,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且经辖区街道办事处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可控的。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不适用本条规定。
增加项目未按期推进的开发成本
通过增加项目未按期推进的开发成本,加大督促监管力度。
更新前为多个权利主体的项目,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且经辖区街道办事处评估调出计划可能引发重大维稳风险的,实施主体应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补充协议》,约定在已批建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另行无偿贡献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10%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创新型人才公寓等用房或其他公共配套用房;
相关用房的位置原则上按与项目配置的其他同类或类似用房相邻且便于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具体确定;相关用房应与项目配置的其他同类或类似用房移交政府时一并移交。
来源:罗湖区城市更新局
整理:中原大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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