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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判决”第二季:广州中院通告核查,相同法官曾做出相反判决

张茂荣律师团队2018-12-02 09:15:33


昨日发文评论,今日通告核查,为广州中院点赞!


文|信荣()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张茂荣

推荐阅读季:《扯淡的判决!买法拍房不能要求原业主交房?》

昨日笔者撰文《扯淡的判决!买法拍房不能要求原业主交房?》曝光了2018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拍卖“不交吉”(不交付,下同)为由,判决买家无权要求原业主(被执行人)腾房的案例,引发法律圈、拍卖圈的热议。

今日广州中院微博通告已成立专业小组核查,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上图),希望该个案能够引发对同类系列案件的重视,并予以清查纠错。

令人惊讶的是,经网友爆料发现,该案合议庭两名法官早在2018年1月22日审理的(2017)粤01民终23741号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却与前文判决截然相反,即:认定了不交吉竞买人有权要求原业主交房!

相反判决:不交吉法拍房,买家有权要求原业主交房!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不交吉拍卖房,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经两次降价第三次拍卖时由原告竞得,被告为原业主、被执行人。

2016年11月8日,执行法院以(2014)穗天法执字第821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2017年2月14日,原告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因被告拒不搬出房屋,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将非法占用的涉案房屋腾退交付原告,并承担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一审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天法执字第8219-5号执行裁定确认涉案房屋归买受人原告所有,原告亦于2017年2月14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依法享有上述法定权利,故其要求被告腾空交出涉案房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至原告,并承担占用期间房屋占用费。

被告上诉: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告参加涉案房屋竞拍时,清楚知道该房屋属不交吉拍卖,表明涉案房屋在拍卖时存在权利负担,竞拍所得房屋的价格也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其支付的对价是不交吉的房屋,负有提供该房屋给被告居住的义务。

二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原文):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导致涉案房屋以不交吉方式拍卖的原因在于被告在拍卖时未搬出涉案房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并不能在原告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后以此为由拒绝搬迁。

2018年1月2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同类案件:一个维持原判,判决原业主腾房;一个撤销原判,判决原业主无需腾房(见下图:左边为本文判决,右边为前文判决)!

同法官,同案异判(点击可放大)

信荣说:同案异判损害司法权威,不应发生在同一法院,更不应发生在同一法官身上。

1、由于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同案异判的情况在国内屡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关注到这一点,于是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兼顾成文法的不足和判例法的优势;

2、同一法院裁判规则应当统一,只有不同的法官才可能出现对法律不同的理解(同一法官不可能出现对法律前后相反的理解),所以同案异判不应发生在同一法院,更不应发生在同一法院的同一法官身上;

3、前文判决之所以引发人们如此高的关注,是因为该判决完全颠覆了法律人对《物权法》中物权对世权的认知,对世宣告:别碰法院不清场的拍卖房,拍了房子也赶不走原业主!

4、前文判决在本文判决之后(竞买人败诉案件为新案件),拍了房子到底能不能赶走原业主在广州中院尚无定论,事关法拍市场所有不交吉竞买人切身利益,期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意见,让竞买人竞买前有所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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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荣说:“信荣说,说楼事”简称,信荣律师楼事观点,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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