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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产三种情况免个税"对商品房交易影响有限

新华网  2009-06-21 08:39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商品住宅交易环节影响有限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如果甲将一套价格为100万元的普通房屋赠给乙,除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外,乙还须额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要超过19万元。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曾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之后,仅仅当受赠人再次转让受赠的不动产时,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为转让所得减除相关税费之后的差额,税率是20%。

由于只对赠与后的“再次转让”作出了征税要求,对赠与本身并无影响,因而房屋产权交易市场上“假赠与,真买卖”以图逃税的情况难免会发生。

不过,事情并非那么简单。上海中原地产副总经理陈宇珏介绍,近年来在实际操过程中,真正的“赠与”有时倒会通过“买卖”方式进行。她算了一笔账:按照现行的税费制度,赠与房屋需要缴纳3%的契税、2%的公证费、0.5%的评估费以及0.05%的印花税,因此无偿获赠房屋需缴纳总计5.55%的税费。而根据现行的二手房交易相关税率来看,购入2-5年的普通住宅,卖家不负担营业税,仅需缴纳交易手续费;买家如果是购房则支付1%的契税,非购房支付1.5%的契税。而5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如果买家是购房,仅需支付1%的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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