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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线城市强推楼市"墙外香"房企活得很"滋润"

国际金融报  2011-07-13 22:18

[摘要] 昨日,中指研究院发布今年7月4日到10日间中国主要城市的楼市成交量报告。数据显示,多数城市楼市成交量同比上涨,且涨幅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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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省物价局上线省政府纠风办行风节目“民声热线”。省物价局党组成员、巡视员林林通报了近期我省对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的情况。

据了解,商品房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林林指出,对于市场定价的商品房价格,依照法律规定,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具体价格水平,而主要是规范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行为。近几年来我们出台了商品房交易价格的行为规则、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以此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价格行为。同时,还出台了一些促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价格扶持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从5月下旬起广东省物价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物价局派出多个督导组赴全省各地开展督查指导。

从检查情况看,我省的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总体良好。但在检查中也发现,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对部分在售房源没有明码标价、未标示已售房源情况、已售房源标价与实际成交价不符、误导性标价、超过标示价格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此,全省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目前已依法实施经济制裁近400万元,并从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省物价局还公布了18家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典型案例,并告诫各商品房开发企业要从中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一次性公开可售房源,准确标示每套房源销售状态,不;对已售房源标示销售状态,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不得标示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标价语言要真实、准确、清晰、严谨,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或者模糊性语言标价。

部分违规典型案例:

●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在售房源、没有实行明码标价:中山市富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城东”项目,在售的32套房源没有明码标价,罚款160000元。

●已售房源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惠州市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伟豪领御世家”项目,已售房标示的价格并非实际的成交价,罚款50000元。

●实际销售价格超过标示价格:佛山市三水金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德大厦),车库车位标价130000元,实际售价158000元,属价格欺诈行为,被责令退款28000元,罚款28000元。(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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