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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定位住房调节税 全面开征需清除三障碍

东方早报  2011-12-27 09:21

[摘要] 刚刚结束的经济工作会议明确,2012年要继续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

刚结束的经济工作会议明确,2012年要继续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

今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作为首批城市启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记者日前从重庆市财政局了解到,重庆今年满足征收条件的高档商品住房共有8563套,其中独栋别墅3400余套。预计今年征收房产税1亿元。

上海方面,截至今年7月,认定应征房产税住房共七千多套。

有业内人士认为,房产税改革试点近一年以来,上海、重庆两地税收总额和打压房价方面效果并没有预期明显。

“开征房地产税,不能陷入理论层面,不能就税论税,首先要明确定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在减税呼声日渐高涨的当下,将房产税定位到‘抓钱’上,只会加重公众‘税收焦虑症’,应将其定位为个人住房调节税。”

当前不能指望房产税调节贫富差距

在这一定位下,房产税似乎更好理解,“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交税,占有越多,交税越多;二是抑制在住房消费上的奢靡,为社会节约住房资源和土地资源。这实际上是对住房消费行为的一种调节,同时也具有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还可抑制房地产投机。”刘尚希认为。

刘尚希强调,“如果现阶段将房产税打造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这一战略要求相违背。”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主任尹伯成认为,出台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并非调控房价,它仅是诸多调控手段之一。作为一种财产税,它的长远目标是调节财富分配,增加地方直接税源,逐步减少地方政府对新增土地的过度依赖。

“基于这一国情,中国将房产税定位为‘个人住房调节税’。同时,现在房地产市场过分火热,实体经济空心化,征收房产税是为房地产调控。”刘尚希称,“中国要实行有中国特色的房产税,照搬国际惯例,将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不现实也行不通。”

关于房产税的调控效果,刘尚希认为,房产税主要是调控财富存量,当前还不能指望房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编注:从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房产税的实践看,房产税是对个人拥有住房普遍征收,无论是增量和存量都在纳税范围内,将房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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