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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律师张茂荣:开发商存在十大霸条款

房天下  作者:谢水木生  2012-03-12 10:55

[摘要]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到了,受媒体邀请,特对深圳市一手房开发商售房合同不公平条款予以点评,并总结出如下十大霸条款。

 

7、先收楼后验房

张茂荣律师点评:先验房再交房是众所 的基本程序,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收楼后验房的目的很明确:收楼等于认可房屋符合交付标准,即便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很难维权。

8、质量争议以项目原监理单位验收或检测意见为准

张茂荣律师点评:一方面项目原监理单位是开发商委托并收取了开发商监理费的,自然代表开发商说话,另一方面,原监理单位是工程竣工验收的直接参与见证者,其不可能自己否定自己的验收结果,故开发商该条款的设定其实是剥夺了购房者委托第三方公正、独立检测的权利。

9、买方违约金无上限,卖方违约金设上限;卖方解约权期限2年,买方3个月,或卖方有解约权,买方无解约权

张茂荣律师点评:该条款降低了卖方违约责任,排除了买方主要权利,典型案例是深圳某楼盘,开发商规定买方付款需按日支付违约金(无上限),开发商迟延交房的多只承担房屋总价2%的违约金,结果约定2011年6月30日交房,至今未交,给购房者造成巨大损失。双方解约权的不对等显失公平。

10、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系买卖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并非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卖方对合同条款保留解释权并负责解释

张茂荣律师点评:《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规定,并对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设定了非格式条款没有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开发商提供给购房者的补充协议是在其法律顾问团参与下经过深思熟虑、字斟句酌、售房前制定好、未与购房者协商(因购房者不确定也不可能协商)、对其单方有利、购房者必须适用的通用格式条款,而且密密麻麻字体远远小于主合同字体,开发商通过“约定”的方式将合同性质界定为非格式合同,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以及对购房者有利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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