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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业主想要租房不成 反而遭到中介追讨

深圳报业集团  作者:曾智辉  2012-06-12 07:41

[摘要] 近日,深圳商报热线接到市民谢先生投诉,称他委托西乡一家地产中介公司租房子,因为房源不合适双方并未合作成功。巧合的是,该套房源在谢先生看过后,便被业主私下出租给他人。地产中介怀疑系谢先生为逃交代理,私下与业主签订租房合同,因此向他追讨。

房东对“通知”含糊其辞

记者联系了上合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一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告诉记者,32区新安三路203号出租楼存在“房中房”并采用木板、石膏板隔房设墙,人均居住面积不够6平米以上,而且没有配置应急灯,电线也没套管,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为了消除安全隐患,社区工作站已经在5月25日给业主下发了消防安全隐患拆除整治通知书,要求业主在6月1日前自行整治拆除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他们只通知了业主,我没有收到通知。”记者在现场找到了该出租楼的房东李先生。李先生说,他并不是这栋楼的业主,只是二房东,对于拆除安全隐患的事情他也不知情。

“业主和二房东都已经通知了,现在只是房东没有尽到通知租户的义务。”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表示,当记者找来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与李先生当面对话时,李先生又改口说:“是收到了通知,但是周边好多出租楼都在拆,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拆到我们这里,所以就没有通知租户。”

据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表示,整治通知书上面清楚写着要求业主在6月1日前自行整治,现在是由于房东没有及时通知租户,导致租户租房问题没有解决,为了让租客有时间去另外找房子租,他们又给了房东三天时间去整改,并且二房东陈先生已经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三天内自行整改。

律师:工作站及房东都要通知租客

目前,整件事当中无辜的可以说是租客了,到底谁来承担因此给租客造成的损失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付银城。付律师认为,社区工作站不但要通知业主,还要通知租客,这样租客就可以提前另外找房子租,社区工作站及业主都要尽通知租客的义务,即使社区工作站这边因为租客太多不能逐一通知,也应当打个通知单贴到租户经常出入能看到的地方,现在由于两方都没有尽到通知租客的义务,社区工作站及房东都需要承担租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于业主首先违反了规定搞“房中房”并且明知要整改而未通知租户,业主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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