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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资新标准实行 企业员工担心加班费计算玩猫腻

深圳商报  作者:徐恬  2013-03-22 12:04

[摘要] 我市新的.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已于本月开始实行,企业是否已经调整员工工资?员工怎么看此次调整?记者采访发现,企业给基层员工的起薪普遍能达到或超过1600元/月;而员工希望企业不仅是“明面上”调高了工资,而且在计算加班费、社保费的时候也要调高计算基数。

 

员工:加班费和社保计算基数不能有猫腻

“深圳.低.工.资.标.准提高了,我所在的工厂也相应涨了工资,我的工资每月涨了200元,从原来的1600元涨到现在的1800元。”在龙岗一家鞋厂工作的小说,她希望企业不仅是“明面上”调高了工资,而且在计算加班费、社保费的时候也要调高计算基数,不能玩“猫腻”仍旧按照低的标准计算。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强调,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不等于总收入,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限额的劳动报酬。

以下这些项不得作为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

此外,随着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社保费的计算基数也要提高。加班工资的计算至少应该以工资为基数计算,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至少是.低.工.资.标.准按照或者天数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

比如员工在平时工作日晚上加班,每拿到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3.79元(1600元÷21.75天÷8×1.5);员工在休息日加班,每天至少拿到加班工资147元(1600元÷21.75天×2);员工在法定节假期加班,每天至少拿到加班工资221元(1600元÷21.75天×3)。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有的企业虽然发给员工的工资没有低于工资,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低于工资,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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