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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百万房买卖争议 卖房反悔被判定金双倍返还

深圳新闻网  2013-03-26 15:36

[摘要] 2009年4月29日,宋某、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某广场×号楼××号房产出售给宋某,成交价为119.5万元。宋某于2009年4月29日向张某支付定金2万元,4月30日支付3万元,5月8日支付5万元。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13.9万元。余款在房产过户给宋某

【案情简介】

收取定金后拒绝卖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2009年4月29日,宋某、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某广场×号楼××号房产出售给宋某,成交价为119.5万元。宋某于2009年4月29日向张某支付定金2万元,4月30日支付3万元,5月8日支付5万元。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13.9万元。余款在房产过户给宋某后3日内支付给张某。如买卖双方任一方取消交易,需赔偿对方定金金额。

签约后,宋某分别于2009年4月29日、4月30日和5月8日向张某支付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张某分别出具了2万元和3万的“订金”收据、5万元的房款收据。后因张某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以处分房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导致合同无效为由,通知宋某取消交易。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张某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2、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涉案的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某广场×号楼××号房产,于2006年6月5日登记到张某和案外人吕某名下。张某与吕某于2009年7月7日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售与案外人李某,并于7月9日完成转移登记。

【裁判理由及结果】

违约方应返还双倍定金

目前,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诉争房产原为张某及案外人吕某共有,而涉案买卖合同是由宋某与张某签订,故本案诉争焦点是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即涉案买卖合同是否因张某构成无权处分而无效。

从庭审事实看,应视为案外人吕某已通过其行为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从而消除了涉案合同的效力瑕疵。具体而言:张某及案外人吕某于2009年5月21日申请注销涉案房产的抵押,并于2009年7月7日再与他人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产另售,从这些事实看,案外人吕某在宋某、张某签订买卖合同期间具有出售涉案房产的意思,根据证据规则,吕某与张某于2009年5月21日共同申请注销抵押的行为应视为是为履行涉案合同做准备,涉案合同的效力瑕疵事实上已为吕某的追认行为补正,故涉案合同应认为是合法有效,对宋某、张某具有约束力。

张某拒不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与其他共有人将房产另售,已构成根本违约,应依约承担定金责任。定金适用应以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前提,合同约定宋某于2009年4月29日向张某支付定金2万元,宋某亦依约支付了该2万元给张某,张某出具的收据中虽然使用“订金”字样,但不影响定金性质的认定。对于张某出具一份3万元的“订金”收据,因无合同依据,不能认定为定金。

本案实际发生定金为2万元,对于该2万元定金张某应双倍返还宋某,因张某已将宋某支付的包括2万元定金在内的10万元返还给宋某,故张某应按定金罚则再返还宋某定金2万元。据此判决: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宋某定金2万元;二、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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