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4月8日,经深圳某地产代理公司介绍,罗某与缪某签订一份《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缪某向罗某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房产,房屋总价款为370万元。缪某应于合同签订时向罗某支付定金5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罗某支付剩余定金5万元。
【案情回放】
支付定金后拒绝付款
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原审被告:深圳某地产代理公司
2010年4月8日,经深圳某地产代理公司介绍,罗某与缪某签订一份《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缪某向罗某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房产,房屋总价款为370万元。缪某应于合同签订时向罗某支付定金5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罗某支付剩余定金5万元。缪某还应于2010年4月23日之前支付定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30万元至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账户,并须于2010年4月20日之前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买方应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三日内补足应交款。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守约方有权选定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缪某于2010年4月15日前分两次向罗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后因缪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以国家出台限贷政策为由,主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罗某多次催告缪某继续履行合同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缪某,请求法院判令:1、缪某支付违约金740000元;2、被告深圳某地产代理公司将托管在其处的定金100000元抵作被告缪某应付的部分违约金直接支付给罗某,并对100000元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由缪某、深圳某地产代理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及结果】
买方被判违约支付20万元违约金
法院判决:一、被告缪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深圳某地产代理公司应对被告缪某上述向罗某支付的违约金承担人民币1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缪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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