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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某店铺卖假货出租方担责?原告索赔被法院驳回

深圳报业集团  2013-11-13 09:44

[摘要]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发现林某、郭某君设立的阿果巴巴公司(已注销)一楼158档口以批发及零售方式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将阿果巴巴公司股东林某、郭某君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发现林某、郭某君设立的阿果巴巴公司(已注销)一楼158档口以批发及零售方式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将阿果巴巴公司股东林某、郭某君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罗湖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丽索赔

新百丽公司诉称,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依法获得“百丽”、“BELLE”及“BeLLE”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新百丽公司系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授权负责百丽品牌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生产销售及品牌运营。新百丽公司在阿果巴巴公司一楼158档标有“外贸鞋”字样的店铺,公证购买黑色男士皮鞋一双,该鞋内底有一处“BELLE”标识。

新百丽公司认为,阿果巴巴公司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新百丽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害了新百丽公司的商标权,林某、郭某君是阿果巴巴公司股东,遂将林某、郭某君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他们立即停止销售相关商品,赔偿新百丽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是否侵权?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新百丽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关键在于以下两点:阿果巴巴公司是否侵犯了新百丽公司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阿果巴巴公司股东及清算人,郭贤君、林静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权益或违法清算的法定情形?只有上述两条件均成立且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新百丽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才能成立。

关于是否侵权,被控侵权物购自阿果巴巴公司一楼158档标有“外贸鞋”字样的店铺,被控侵权物上使用有“BELLE”商标标识,与新百丽公司815147号、第3809517号商标构成相同和相似,且与新百丽公司诉请保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据此可以认定,在阿果巴巴公司一楼档口销售的被控侵权物侵犯了新百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阿果巴巴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仅以其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新百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郭某君存在损害公司权益或违法清算的法定情形,故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2011年12月16日,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新百丽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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