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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楼盘逾期交房长达半年多 30业主获赔200多万

信息时报  2015-08-22 13:48

[摘要] 购房后开发商迟迟没有交房,朱小姐等30名业主将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日前,惠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判决开发公司向业主们支付违约金共计200多万元。

购房开发商迟迟没有交房,朱小姐等30名业主将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交房违约金。日前,惠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判决开发公司向业主们支付违约金共计200多万元。

业主

开发商交房长达半年多

2012年6月16日,惠州市民朱小姐花了445000元,在惠阳区淡水购买惠州市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按合同约定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不超过30日,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超过3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遭遇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地震、战争、火灾、流行疾病等),且被告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原告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和变更合同外,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

但至合同交付日期,涉诉房产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仍不具备交付条件,交房达半年多。为此,朱小姐在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朱小姐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交付违约金47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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