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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或不再强制备案 曾经的"深圳特色"或退出

深圳新闻网  2015-08-28 07:18

[摘要] 市六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天上午开幕,会期两天。与广大出租、承租人密切相关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废除,会议将在审议后于今天对此进行表决。据了解,《条例》如被废除,直接的影响是目前仍适用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将随之消失。

市六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天上午开幕,会期两天。与广大出租、承租人密切相关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废除,会议将在审议后于今天对此进行表决。据了解,《条例》如被废除,直接的影响是目前仍适用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将随之消失。

本次常委会议还将对《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草案)》两项特区法规进行二次审议,此外还将审议2014年本级决算、预算执行审计、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等一批“政府账本”。

背景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曾被视为“深圳特色”

1992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曾经过1997年、2002年、2004年、2013年四次修正,先后废除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和房屋租赁管理费制度,目前仍在适用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这一制度也曾被认为是《条例》中比较具有“深圳特色”的内容。

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介绍说,当初设立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二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了解掌握房屋租住人员信息,是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加强对非深户籍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三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代征房屋租赁相关税款。

原因

●理由一:房屋租赁属民事行为可市场调节

既然具有“深圳特色”,为何这次要彻底将其作废?

市法委的意见认为,房屋租赁属于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调节,无需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关于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和信息等可以由统计部门通过统计方法予以解决。关于房屋租住人员的信息、服务和管理等事项,可以通过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实现。该制度能够解决掌握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和税源信息的问题。

● 理由二:“以房管人”的功能可由居住登记制度替代

市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原丽萍在向会议作废止该《条例》的议案说明中进一步指出,《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设立了较为严格的居住登记制度,要求为非深圳户籍人员提供住所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主动申报居住人员信息,重点规范的就是出租屋业主。通过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以实现“以房管人”的功能,实际上可以用居住登记制度来取代。而且,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

此外,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条例》中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已经完全被上述法律法规所覆盖。鉴于此,原丽萍认为,《条例》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已无保留和适用的必要。

● 理由三:登记备案制度在执行中收效甚微

在去年的市“两会”上,曹建社等上届市的25名市代表曾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代表们认为,管理作为公权力,应该引导相对人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从事民事活动,而不应当直接介入,通过立法以“命令”方式要求当事人必须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提交机关登记备案,并以此创设审批权。

议案还从操作执行的层面给出了废止该《条例》的理由。代表们指出,《条例》的登记备案制度在执行中收效甚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属于许可,不会影响到合同的生效。因此,在实践中,出租和承租人基于登记备案程序复杂,且过往还要征赁管理费等因素,往往不愿将已经签署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提交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备案,是住宅类的租赁登记备案更是少之又少。此外,《条例》对未依规定按时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的相对人给予的处罚过于苛严,高达合同总价款20%的罚款明显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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