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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旧工业区更新可享优惠 多个已实现华丽变身

深圳新闻网  2015-09-12 08:00

[摘要] 为激发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积极性,降低改造成本,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深圳出台了包括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可加建扩建、综合整治新建部分可确权、综合整治项目可享地价优惠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为促进深圳产业转型升级,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日前,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召开了全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现场会,详细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下称《暂行措施》)和《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两项政策。

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局规划处处长谭权介绍,为激发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积极性,降低改造成本,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深圳出台了包括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可加建扩建、综合整治新建部分可确权、综合整治项目可享地价优惠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可加建扩建

“《暂行措施》鼓励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综合整治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建和拆除重建。”据谭权介绍,在深圳市政府2014年8号文中明确提到,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深圳市政府结合一些新的发展要求,创新性地提出了要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

根据《暂行措施》,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此外,对于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规划,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10年,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深圳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设定标准的旧工业区,除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外,还可通过加建扩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方式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

《暂行措施》规定,属于在原有建筑结构主体上进行加建的,加建的规模不得导致对原有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产生影响;属于空地扩建的,扩建范围内新批准的容积率不超过所在宗地原容积率的两倍;属于局部拆建的,拆除范围面积不超过所在宗地面积的15%且不大于5000平方米,且拆除范围内新批准容积率不超过所在宗地原容积率的两倍。

综合整治新建部分可办房产证

针对此前普遍存在的“土地合法、建筑不合法”的情况,谭权指出,只要是按照综合整治政策纳入计划的项目,新建部分将享受城市更新政策,可以予以确权、办理房产证,并按照城市更新的政策,对工业楼宇进行分割转让。

对于深圳村集体历史用地上的原有厂房,即“地是村集体的,房是相关企业的”这种特殊情况,谭权表示,《暂行措施》明确规定了经处置的历史用地上的原有工业楼宇转让免收。

谭权还表示,考虑到综合整治没有新的、大的加建行为,所以综合整治将免配创新产业用房。

对于改造时用地手续的办理问题,记者从《暂行措施》了解到,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将按照该宗地原批准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剩余期限不足30年的,可按30年补足,但剩余期限与该宗地已实际使用时间之和不可超过该宗地的原土地用途法定期限。

综合整治项目可享地价优惠

据了解,为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参与到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中,《暂行措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地价优惠和资金扶持政策。

根据《暂行措施》,进行综合整治、加建扩建的,新建的建筑面积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的,免收地价;属于普通工业厂房的,按照相应公告基准地价的10%计收地价;属于新型产业用房或产业配套设施的,按照相应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

历史用地处置方面,谭权指出,通过综合整治进行旧工业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以享受城市更新用地处置政策,经过历史用地处置后土地合法化。处置后的土地,地上原有建筑面积按照原有功能和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60%计收地价,其中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限定自用。

《暂行措施》中还提到,旧工业区通过综合整治进行产业升级改造过程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由市、区政府安排资金予以优先保障。项目免收各种事业性收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产业资金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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