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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深圳房改:这也许是我们离房子最近的一次

中原大咖2019-04-30 18: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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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9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深圳住房制度改革要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深圳市司法局等部门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3个“住房管理办法”分别对3种住房的租售价格申请条件住房分配方式住房封闭流转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中,部分非深户被纳入保障范围,安居型商品房也从只售不租调整为可租可售。


以下是详细内容:


//租售价格:特殊群体和困难家庭享受租金减免或免缴//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30%左右。其中,面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确定,深圳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租金。

值得注意的是,为体现对部分特殊群体以及困难家庭的关爱,《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减免对象及方式,具体包括:一是减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50%,共分6类对象;二是全额免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共分3类对象。

安居型商品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50%左右,深圳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

人才住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深圳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


//申请条件:环卫工人等群体申请公租房不限户籍//

《公租房办法》规定,除了面向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供应以外,还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新市民中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以及先进制造业职工供应。其中,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申请轮候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3年社保,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规定,申请租赁或购买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

《人才住房办法》规定,申请租赁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并在深正常缴纳社保,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购买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的各类人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分配方式: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按批分配//

住房分配方式上,公租房采取轮候分配和定向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安居型商品房可租可售,其和人才住房皆实行按批次分配的方式。对于已在轮候库的公租房申请家庭和安居型商品房申请家庭,可继续采用轮候分配方式。

同时,为充分体现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照顾,在安居型商品房的分配过程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可享受增加抽签次数、配置两个摇号号码、适当加分等优先政策。


//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家庭人口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配租单位可以结合房源情况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配租面积标准:

1.单身居民、一至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35平方米左右;

2.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3.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二)在册轮候人以配租通告规定的受理截止日轮候册的记载为准,但配租通告规定的受理截止日在册轮候人的人数减少的,以减少后的人数为准。

(三)经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失庭的,配租面积不因失去独生子女而相应减少。


安居型商品房配租配售面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两至三人家庭配租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

(二)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左右。


人才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身人才、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35平方米左右;

(二)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

(三)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

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以不超过90平方米为主。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自愿租购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实行住房封闭流转机制//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及《人才住房办法》分别对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封闭流转的情形、流转价格、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应缴增值计算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比如,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封闭,不得上市流转,因另购市场商品住房等法定事由或自身原因需要转让的,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的,经批准并向政府缴纳增值后,可以取得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同时将应缴增值与在深服务年限挂钩,优待扎根深圳作贡献的人才。


//供应和用地安排//

2018年8月,市政府曾出台《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文件提出深圳市将在2035年前新增建设筹集170万套住房,其中:市场商品住房70万套,占40%左右;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共100万套,占60%左右

为实现这一目标,3个“住房管理办法”在住房建设筹集方面突出以下内容: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

多主体包括市区政府、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房地产企业等八大主体;

多渠道包括新供应用地、棚改、工改保、城市更新配建、地铁上盖建设等15种渠道。例如,目前深圳安居型商品房供应较少,但深圳正在努力突破土地瓶颈,提高安居型商品房用地比例,预计在2021年之后形成有效供应。努力提升住房品质,实现从住有所居到住有宜居的转变。


据悉,在安排新供应居住用地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20%,确保安居型商品房用地比例不低于20%,确保人才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20%。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租房,《公租房办法》提出除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房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区以外,其他区每年度应当划出不低于20%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市主管部门统筹调剂。


据悉,2016年以来,我市加大了三种住房建设筹集力度。由于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交付需要一定周期,所以短时间内未形成大规模供应。目前,安居型商品房供应较少,但全市正在努力突破土地瓶颈,提高安居型商品房用地比例,预计在2021年之后形成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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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新旧政策该如何衔接?

《公租房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均设置了一定期限的政策实施过渡期,即新办法颁布后一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依照原有规定提出轮候申请,或者已取得受理回执的,经审核合格可以进入轮候库,继续适用原办法。新办法施行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将按新政策执行。人才住房作为新的住房类型,不涉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证券时报网

整理:中原大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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