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收据上明确写明房款,并盖有公章起诉对方是没有问题的,能说明事实存在。如果华润承认自己确实拿了这笔钱,并且表示会退还给买房人,就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说法了。但是还要注意买房人次付款时,并不是写的自己的名字。因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房人要在上诉前先去收集自己在交款当天的取款凭证,还要找到当时能证明自己交钱的证人。
华润在该事件的行为是“广义”上的一房二卖,指把同一套订给两主,只卖给其中一人。尤其以收据为证,已形成合同行为。只是目前我国没有对出现此类事件明确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当事人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一般作为大公司,如果承认拿了钱也不会退不出来。但不排除会出现买房人的这笔购房款变成“无息定期存款”,即买房人的钱被华润拿去白白用了几年,且不付利息。买房人在此体现的劣势还是诉讼时效处于被动。现在的问题核心是看华润用什么样的方式退款。”
事件回放:3月13日,本报在楼市维权报道中就华润置地旗下凤凰城项目被疑一房二卖事件进行了曝光。报道见报当天,本报接到华润置地相关负责人电话,对方称与投诉人未签署合同,不存在一房二卖,但承认收取了投诉人所说的近17万元购房首付款。此后本报就该事件的进展一直进行跟踪报道。在投诉人杜先生已由对事发本身的气愤升级为对华润置地这一企业品牌的质疑时,该事件的另一主角华润置地,用发函的形式证明自己的“清白”,声称自己不存在一房二卖,因为没与投诉人杜先生签署买卖协议。于是,杜先生开始走上通过法律维权的道路;同时华润表示在商议后才能对之前发给晨报的说明函进行释疑。截至记者发稿前,该事件没有实质性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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