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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社保证明”购房引火上身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工人日报  2011-03-21 13:41

[摘要] 随着国家房产调控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明确、严厉,一些人挖空心思试图钻空子购房,是以办“假社保”骗取优惠或购房资格者居多。近来,因此发生的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现将近来发生的几个诉讼案件刊发于下,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及购房人的注意,汲取教训,避免引火上身。

编者手记

随着国家房产调控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明确、严厉,一些人挖空心思试图钻空子购房,是以办“假社保”骗取优惠或购房资格者居多。近来,因此发生的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现将近来发生的几个诉讼案件刊发于下,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及购房人的注意,汲取教训,避免引火上身。

公司弄假成真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案例】某公司与郭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郭女士向该公司提出了一项要求:为便于其今后的居住和发展,希望公司能将签订合同的日期写前一年,并帮助提供补缴社保费等相关证明。

公司理解,由于当地政府规定,非本地户籍者必须在本地缴纳社保金1年以上才能享受按揭贷款购房待遇,近来提出这种要求的应聘人才比较普遍。郭某是个难得的人才,为将其留住,便接受了她的要求,并协助郭某办理。谁知,郭某还没来得及正式上班,就在从公司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并死亡了。不久,其夫以郭某属于工伤、公司未及时为郭某办理社会保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点评】 公司终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公司提交给郭女士的用工证明、未缴费的说明、补缴申请等,不仅已经证明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表明公司已经承认错误在己并正在加以改正。在公司不能以充分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只能以已有证据为准。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郭女士的死亡时间、原因与之吻合。再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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