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家房产调控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明确、严厉,一些人挖空心思试图钻空子购房,是以办“假社保”骗取优惠或购房资格者居多。近来,因此发生的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现将近来发生的几个诉讼案件刊发于下,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及购房人的注意,汲取教训,避免引火上身。
为同学办“假社保”无端支付了双倍工资
【案例】 梁某和杨某是大学同学。梁某于大学毕业掘得“桶金”后,考虑自身的发展,遂想在杨某所在的城市通过按揭贷款购套房屋。同样因当地政府明确规定,非本地户籍者,如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未满一年,不得办理按揭贷款购房。为使自己符合条件,梁某便找到杨某,要求其承认其曾在杨某开办的公司工作过两年。杨某碍于情面,没有多想便照办了。梁某持补缴证明购房后不久,两人因其它原因闹翻,2010年9月,梁某以杨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收据等为证据,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点评】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条分别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一类的劳资诉讼而言,劳动者的主要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又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工资等的举证责任则在于用人单位。正是由于杨某公司无法自圆其说,终被判决败诉。本案告诉人们,帮忙必须合法,否则就得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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