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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社保证明”购房引火上身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工人日报  2011-03-21 13:41

[摘要] 随着国家房产调控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明确、严厉,一些人挖空心思试图钻空子购房,是以办“假社保”骗取优惠或购房资格者居多。近来,因此发生的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现将近来发生的几个诉讼案件刊发于下,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及购房人的注意,汲取教训,避免引火上身。

 

为自己办“假社保”遭遇索赔

【案例】 陈某系一家大型公司的技术人员,负责产品研制开发工作,其于2009年元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即合同履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在所在市范围内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需支付公司20万元违约金。

2010年9月初,陈某因急于在市区贷款买房,而自己又不符合“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遂找到在该市经营同样业务的好友帮忙,并以好友公司的名义及职员身份,为其补缴了社保金。后陈某虽得到了政策优惠,却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被公司要求支付20万元违约金,依据就是那家公司曾为其补缴过社保金的凭证。

【点 评】 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当然也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违约的重要证据。陈女士无法说清,也就只能说明具有兼职之嫌,即违反了竞业限制。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陈女士必须依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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