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不经济、不适用,经适房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经适房贵过商品房,谈何经济适用?
经适房不得出租、出借
广州保障性住房上一轮大规模拉网式入户调查是在2009年。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工作,从今年5月21日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再次出动大量人力对保障性住房的居住和使用情况开展大规模拉网式入户检查工作。
本次拉网式入户检查的对象是《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实施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共4729户。经过近一周的入户检查,暂发现有4户家庭疑似出租(出借)经济适用住房。
这4户均是在拉网式检查中因无人在家而未能接受住房保障办人员入户检查的家庭,其中有3户位于天河区华南植物园的育龙居。经过上周五晚的再次检查,核实其中3户是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居住。1户家庭疑似出租(出借)经济适用住房,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将对疑似违规出租的情况约请购房人做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如证据充分认定购房人存在出租、出借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相关资料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所列严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就将扣满20分取消保障房资格,经适房业主要退还房屋。因严重违规行为而被收回房屋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这些严重违规行为包括:
1.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
3.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4.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以上的。
6.拆迁安置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7.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功能及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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