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市二手房按评估价格征税的新政策于7月11日正式实施,这一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手房按评估价格征税的新政策于7月11日正式实施,这一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报的报道见报后,也接到了不少读者的电话,有的担心此举会对房地产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有少数对此支持,有一些读者也对于一些细节表示费解,希望能够解释得更清楚、明了。
南山区一位热线的张先生看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表格之后,认为卖方需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分为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者只选其一,在什么情况下适合用核实征收,什么情况下用核定征收?
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按核实征收
记者近日采访了深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纳税人在《申明书》上签章申明确认,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有虚假内容,由其本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用核实征收的方式适用情况是个人转让房地产,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的适用情况是卖主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
记者了解到,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只有房地产原值凭证,没有相关合理费用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有房地产原值凭证,又有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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