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国两会上,代表和政协委员再次聚焦保障房的建设、分配与管理。在委员提交的246份“城乡建设”类提案中,以“保障房建设”为主题的提案就有24份。
在两会上,代表和政协委员再次聚焦保障房的建设、分配与管理。在委员提交的246份“城乡建设”类提案中,以“保障房建设”为主题的提案就有24份。
其中,有委员提议,应将“审”、“批”保障房的职责划分清晰,形成监督机制;也有委员呼吁,要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赋予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强制权,使其在执行强制退出时有法可依。
深圳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龙悦居。 (资料图)
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直以来,中国的保障房不仅“患寡”,更“患不均”。
近年来,我国各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实物住房保障受益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比例由2008年的不足4%,提高到2012年的13%左右。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以廉租住房为基础,以公共租赁房为重点,包括适当发展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在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共有近1.2亿人通过不同形式的保障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
管理和退出机制缺乏
“近年来,我国各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效显著。但是,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政协委员、民盟副主席郑惠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快速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
以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为例,一方面,我国现有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两类产品和两种体系,二者管理方式差异较大,导致产品衔接不顺畅,管理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各地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和供应分配机制相对完善,但是配租后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则相对薄弱。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为有利于建设和管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一般只有一个产品或体系。
在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杨天怡看来,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尤其是退出管理将逐步成为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据调查,目前许多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公租房存在违规、违约、取证难及强制执行退出难等问题。“保障房的原意是要保障中低收入的基本居住需要。
但贪腐的出现令真正有需要的人得不到帮助。”政协委员、香港南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赛娥在提案中指出:“要将负责审、批保障房的两个职责划分清楚。使调查者和终批准者权力制衡,确保收入认定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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