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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借名购房,离婚怎么分?

深圳颜宇丹律师2018-08-19 19:27:07

作者:颜宇丹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

离婚之后林雨(女方化名)对吴文(男方化名)一直耿耿于怀,总觉得吴文辜负了她。她想起吴文在和她结婚之后,吴文的兄弟姊妹几个凑钱给父母买房,但他父母年事已高,就由吴文负责办理买房过户手续,房屋上登记的是吴文的名字。林雨认为婚姻法里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屋哪怕是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也是共同房产。虽然吴文说这套房产是买给他父母居住的,产权也是父母的,但房产证上写的是吴文的名字,这房子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当时离婚时却对这套房产没有进行分割。

于是林雨将吴文起诉到法院,称离婚后发现吴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她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值160万元,要求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林雨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吴文隐瞒涉案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驳回林雨的诉讼请求。

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离婚时隐瞒财产,并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本案中林雨不能证明吴文对其隐瞒有该涉案房产,因此,林雨起诉要求分割不被法院支持。

本案双方的争议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否包括涉案房屋。女方林雨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包括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男方吴文则认为,这份离婚协议里已对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共同房产的归属进行了处置,这句话的“其他”就包括另一套共同房产,意思是无论是双方婚前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购买但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的财产,都归权属证明上登记的权利人个人所有。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吴文的观点,但为了避免双方所站立场不同,理解的角度不同,最终造成因约定不明产生的法律纠纷,同时也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颜宇丹律师建议大家在离婚协议里不要有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他财产的机会。应将所有分割的财产一一列明,这样日后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的情形,方便自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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