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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介|通过本公司交易:未履行身份告知义务拟重罚3万!

张茂荣律师团队2018-11-26 23: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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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信荣()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张茂荣

文前提示:《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变化是新增了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其他内容绝大部分是既有规定,部分自媒体未做仔细研究蹭热点发布标题党文章炒作,建议网友不要以讹传讹!如:《重磅!深圳房地产监管新规征求意见:上涨或下跌不得超过15%》(实际只是规定超出15%要办理备案变更,并不存在禁止之说,且该规定本来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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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人员买卖、出租、承租房屋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有职务身份,是中介公司员工,又有自然人身份,同时是交易当事人。

肥水不流外人田,中介人员通过本公司成交优势明显:可选房源多,熟知交易房屋状况,可以获得好价格,还可以免佣或打折,所以中介人员通过本公司成交是很自然的事。

而对方当事人却不买账。一旦没有事先表明身份,签约后对方可能会认为是故意欺诈,特别是在房价波动感觉卖低或买高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投诉事件。

对此,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37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通过本经纪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但并没有规定未告知如何处罚。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103条第(四)项增加规定:“过本经纪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未在签订房地产转让、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处3万元罚款。”如该意见稿通过,中介人员通过本公司签约交易,未严格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的,将被罚款3万。

需要说明的是,该3万罚款同时针对买入、卖出、承租、出租四种交易情形,相对于动辄数百上千万的房屋买卖来说3万或许不算太重,但对于租赁来说很显然是重罚。

另,仅仅履行己方身份的书面告知义务还不行,还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口头同意一方面容易反悔,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规定)。

建议各家中介公司制作己方告知和对方同意的格式文本备用,并在签约前让对方签字确认,参考文本如下:

中介身份告知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填所在房地产经纪公司名称)工作人员,现拟购买/出售/承租/ 出租(填物业名称、房地产证号),特书面告知,请确认是否同意继续交易。

对方意见(填写“我同意”并签名确认):                              

XXXX年X月X日

信荣说:未履行身份告知义务,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效力性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既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即便有违反,所签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如非中介人员一方据此不履行合同将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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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荣说:“信荣说,说楼事”简称,信荣律师楼事观点,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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