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茂荣,粤湾律师所主任,首席律师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这是笔者代理的真实案例:
男方为港人,常居香港,女方为湖南人,常居深圳。
1998年,双方同居并互写忠诚保证书,拍摄小王子婚纱照。
男方在深圳有两套小产权房,同居期间女方住一套,代为出租打理一套。
2011年,男方意外发现女方已婚并育有两个子女,遂结束同居关系,女方未归还两套房屋,经多次催讨、多轮诉讼未果。
期间法院查明:
女方1988年与案外人结婚,1990年、1988年分别生育一儿一女,隐瞒婚育史与男方同居期间(1998年至2011年),处于有已婚、有合法丈夫状态!
2022年4月,笔者代理男方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中院)提起同居析产之诉,要求判决案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男方,女方返还房屋,理由如下:
①案涉房屋为同居前男方个人财产,没有赠与女方,女方亦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已赠与;
②即便赠与,也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女方已婚不可能结婚,赠与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③即便赠与发生法律效力,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男方也有任意撤销权;
④女方隐瞒已婚事实与男方同居,违反婚内忠诚义务、公序良俗,即便赠与成立不能撤销,也显属无效!
益阳中院认定两套房均属同居前男方个人财产,但同时认为双方赠与关系成立,判决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
这着实震碎了笔者的三观,因为:
保护婚外情赠与,判决赠与合法有效,本质是认可了婚外同居关系,鼓励了婚外同居行为,这显然与人伦道德、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更为狗血、滑稽、戏谑、难以处理的是:
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据此:
如认定婚外情赠与成立,案涉房屋应为女方及其前夫(女方分居后离婚)共有,又当追加其前夫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否则将侵犯其前夫合法权益,而其前夫大概率尚不知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婆这段婚外情......
看官说,益阳中院这份判决到底对不对?欢迎留言,说出您的观点。
配偶婚外赠房,原配如何斗法小三?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夫妻忠诚、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
1、关于夫妻忠诚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五、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努力形成中华儿女互有责任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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